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五篇)

17 03 2007年

  “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第555位签名者的留言

  赵玉忠

  不是我不明白,而是这个世界变化快。诚如“布衣人”所言:“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的案子发展到目前这种结果,真是令我诧异和遗憾。……海内外知识分子签
名支持方舟子,是基于对学界名誉的维护和对学术造假的痛恨。从这一点上说,这是与私人恩怨无关的完全正义的行为。肖教授在胜诉之后,立即宣布连带起诉这些
反对学术造假的人士,这一举措实在太过令人意外。没错,肖教授个人的名誉权是高于一切的。但是,千万别忘了自己在学术界的身份所背负的社会影响与道义责
任。个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保障;在得到保障之后,要将真诚反对学术造假者一网打尽,器量未免太过狭隘;这种用心,与肖教授的个人身份也太不相符了。”

  当然,本人加入《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签名者的行列,是基于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质疑,更是基于学者的学术良知与社会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的质疑主要有以下三点:
  (1)关于“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仅有肖在国内任职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出具的证明,而缺少肖曾在国外任职单位纽约大学医学院出
具的证明,是无法证明肖是否在上述两家医院同时兼职的争议事实。再者,关于肖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期间是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还是“临床副教授”职称,纽
约大学医学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其开办网站的相关信息才具有证明效力。

  (2)关于“国际期刊”的界定。网友诸多异议,这里不再复述。
  (3)关于导致被告“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的责任。既然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因案情复杂而延期审理,那么一审法院是否给
予被告方合理的收集证据时间?是否存在剥夺被告诉权的程序性瑕疵?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法院判案依据的是“证据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既然被告提交证据
因“逾期”而不予质证,那么被告败诉是显而易见的结局。
  对于二审判决(来源相关报道)的质疑主要有以下两点:
  (1)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在网上搜集了大量的材料,但因无法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未被法院采纳。——网络信息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前者诸
如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的权威信息以及遵守法纪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网站的单位简介信息;后者诸如某些论坛、博客上时常可见的谣言信息。全盘否定网络信息
的办案思维,显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2)方是民在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属于贬责性语言,还是属于诽谤性语言?

  关于“批评作品的贬责与诽谤”,本人曾在一篇《略论诽谤》论文中阐述:批评作品与新闻作品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对众所周知的事件进行主观评价。后者是
对众所未知的事件进行客观报道。批评讲求主观感受,批评结论不外乎有三种:一是褒扬,二是褒贬兼有,三是贬责。所谓贬责,就是指出缺点或过失加以责备。从
法理上讲,贬责与诽谤是本质不同的两种行为。有些观众评价某位男歌星“奶油小生”、“女人味十足”,虽然责备语言尖刻,但不能由此引申出具有否定该歌星男
性身份或暗示做过变性手术的诽谤意图。如同“瞎子摸象”典故,由于人们学识、阅历、观念、角度的差异,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批评作品的规范:只
要言之有物,不限论之有理。否则,何谈“百家争鸣”的局面。如吴祖光据《工商时报》报道撰写《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文章在该报发表,国贸中心以评论
内容失实和使用侮辱性语言为由诉诸法庭。一是报道内容即使失实不应追究评论者的责任,二是针对“尤其是外国顾客”内容评论“扎根深远的洋奴意识”,属于贬
责性而非侮辱性的语言,故应判国贸中心败诉(《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年4月出版)。
  综上所言: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乃至二审法院“不顾被告方提供的肖传国学术造假的充分证据,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本人信息:赵玉忠  教授 
北京电影学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邮编:100088 
社会兼职: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科技法学会理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

有法无天——为法律之所谓“公正”悲哀!
 
楚西白云

   
方舟子、肖传国案二审输了,尽管我们很希望正义战胜邪恶,但判决结果还是离远正义而去。

   
孩童时看电影,坏人虽然凶恶,把我们的英雄打得浑身是伤,但是我们不担心,因为坏人很快就会完蛋,我们的英雄很快就会站起来。后来,再后来,就明白那是童话。

   
方舟子、肖传国案的二审又一次告诉我们,法律是一回事,良心是另一回事;法律的“公正”只能是一种追求,有时只是一种梦境,现实中的正义离法律相距很远,很远。

   
我们盼望的法律“公正”判决出来了,结果却发现天道又没有了!
    
法律所谓“公正”是残酷的,它唯一的判定依据只有“证据”;但也不是所有证据法庭都会被采信,是否采信还得审判员说了算。方舟子在网上搜集了大量的材料,但法院以其无法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未予采纳。方舟子等于没有证据证明肖传国的造假和吹嘘,官司焉能不败?

   
法律所谓“公正”是悲哀的,作为法律工作者,科学素养竟然低到不能分辨学术争论与学术造假的区别,也许法官压根就没想去区别,法官要的效果就是要把肖的“造假被揭”判定为“争论被侮”。

   
二审结果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法官一定要你方舟子输,你“理”不输也得输。方舟子,你该知道你得罪谁了吗?

  
二审结果一出来,相信所有的人都笑了,有人为赢者狂笑:我就是造假你能把我怎么样?有人为输者苦笑:中国啊,中国,你到底还容忍多少丑与恶。

  祝贺肖传国在武汉中院赢了对方舟子的名誉权官司!

  作者:JFF

  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个结果主要是司法腐败所致之前,肖教授尽可弹冠相庆!方输了官司这是事实,对方是个不小的损失也是事实——3万RMB要卖多少本《科
学成就健康》的书才能挣来?肖为此幸灾乐祸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是,这丝毫不能解决肖的根本问题——挽回名誉。这也是个不可忽视的事实。

  方输了官司,退一步讲,就算真的输在理亏上,那也是因为:骂人+所提证据法庭不采信从而导致方侵害肖的名誉“权”。法律只能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但
法律不能保护公民的名誉!这个简单的道理肖不会不知道吧?名誉是什么?是那种叫口碑叫心中一杆称的东西。武汉中院的判决封不住众人的口,更动不了众人各自
心中真假、是非、善恶、荣辱的那杆称。
  老肖其实和我们一样清楚,武汉中院这场官司的胜利对修补他的名誉那是杯水车薪。肖传国这个名字早已臭了华人知识界的大街小巷——一个肖最大的世界。我
唯一希望的是,他的家人特别是年迈的长辈和年轻的孩子不知道这一真相。而这个名誉扫地由于肖无法从根本上推翻指被控的多项基本事实,所以,其过程是不可逆
的。换句话说,肖教授的大名将遗臭N年的,N至少大于肖的有生之年,假设他的孩子永远不会看到XYS立此存照上的那349+的文章的话。

  肖方PK,从肖的一方来说只有一个目的——挽回名誉;而仅仅从这个对应的意义上来讲,狭义的方舟子一方就是扩建名望。所以,上次,我已经把结论披露了:在这场肖方PK中,从一开始肖就死定了,早已输得干干净净。

  事实往往就这么简单。我没有办法把这么简单的道理再进一步通俗化了,毕竟我只在大学教过书没在小学教过书嘛。

  我的眼里只剩下了空洞

  作者:西风独自凉

  方是民的代理人彭剑律师称,方舟子对肖传国的以上言论,属于正常的学术讨论范畴;“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等词汇的确属于贬义性词汇,但绝不是侮辱性词汇,没有对肖传国的人格、学术给予否定(见《武汉报纸报道: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决肖传国胜诉
》)。
  对方舟子武汉终审败诉,我一点也不惊奇,也不再愤怒: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什么奇迹都会发生。只不过对我们当下言说的语境感到困惑。“‘自吹自擂’、
‘拔高自己’等词汇的确属于贬义性词汇,但绝不是侮辱性词汇”,侮辱?请问骗子该如何称呼?强奸犯呢?衣冠禽兽是对强奸犯的侮辱吗?那该怎么说?一意孤行
地与别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与别人发生性关系?该怎么表述才不是侮辱?法官教我。

  自称“院士暂时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的肖传国,之所以进入方舟子的打假视野,盖因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而自身又有作假嫌疑。公众人物接受舆论监
督的力度与广度跟普通人有很大区别,这在中外关于名誉侵权案例中都有司法实践。日本足球队前教头特鲁西埃晚上起床,竟然听到有“他已经走到了厨房”的声
音,一看电视竟然发现了惊愕的自己。原来,电视台的镜头24小时都没有离开他,现场直播!再如球星范志毅告媒体侵权,法院判决“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
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判其败诉。对此,吴
裕华审判长说,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http:
//sports.sina.com.cn/c/2002-12-23/1103369302.shtml)。
  杂文家潘多拉将这个判决装进了他的“盒子”:“表明司法机关已经开始认同如下观念:公众人物在享用公职待遇、公众拥戴、媒体追捧等公共资源的同时,理
所应当要成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在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私权上做出一定的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
之间的对等”。
  但武汉法院显然不在潘多拉的盒子里。退一万步,即便“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不尽是事实,肖传国
作为公众人物有摆道理讲事实尽公开澄清的义务,方舟子、公众也有继续追问、知情的权利,何况说那么浅显、黑白分明的关于“国际期刊”的定义等问题都不是空
穴来风--肖传国所谓“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真的得到国际公认了?如果没有,那不是“自吹自擂”、“拔高自己”又是什么?不能要求法官了解医学前沿
的情报,向国际权威的医学机构咨询一下又有何难哉?
  不顾事实违背法理的判决怎能服人?
  早就麻木了。公共利益在哪里?我的眼里只剩下了空洞……

  何谓“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

  疏风一号

  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
  ——为什么未证实?法官的责任就是要去证实!要证实也很简单,电话、e-mail都可以解决。

  ——那是不是华中科大网站刊登的东西,未经法庭证实,就是虚假的、无效的?

  ——搜狐新闻频道发表方是民《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也是网上资料,那么也该视为无效。

  ——一本教材引用的文献资料是很多的,许多教师的论文成果都在各种权威教材上引用过(比如蔡文的物元分析),要按照肖传国的观点,这许多教师都已经成为权威学者了。岂不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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